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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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2004年3月,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为推动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产业化进程,保障公共设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着我国特许经营管理立法的不断完善。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试点办法中有一些规定与国家的规定不一致。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在2020年3月废止。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重新理顺和制定行业特许经营权限管理办法,将《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由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在调研工作中采取了多种形式,多次组织相关部门、特许经营企业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并与有关部门就立法思路、立法原则、核心问题和主要措施进行了反复协商,摸清了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领域内各行业和各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情况。参照部委规章的衔接规定,同时借鉴外地城市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立法经验形成初稿。随后,市司法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在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解读分析】
第一,关于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城市特许经营管理涉及济南市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办法》第五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政当局负责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市和农村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二,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选择。方法二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相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提出实施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如果项目建设的运作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也较为充分,则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对于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许经营人依法选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关于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许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第21条规定:“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机构的变动,部门负责人的变动,都不应影响特许权协议的执行。”第27条规定,由于特许协议一方的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收回特许项目。对严重违约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第四,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成本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应急处置、信用管理等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第31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度监测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以保证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业界当局应将公众意见作为监察分析与绩效评估之重要内容。第36条规定,行业主管机关及特许经营者应编制紧急应变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以保证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正常提供。另外,在项目运作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考核期一般不少于两年,特殊情况可实行年度考核。此外,在“法律责任”一节中规定: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1-12-31 12:04
2021-08-05 15:47
2020-12-0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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