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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遴选政策理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解读

2021

03/15

10:23

来源

华图教育

一、【资料背景】

内蒙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是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近几年来,随着自治区矿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的矿山,对矿区及周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根据中央的有关部署,自治区自2016年以来,先后开展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煤炭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为了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的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紧扣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和万里绿色长城建设的总目标。要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中占用、使用草原行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对草原生态的破坏问题,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草原保护管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保障自治区草原生态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书写新时代内蒙古发展新篇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解读分析】

主要任务:第一,严格控制草原上的新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实施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禁在草原生态红线范围内乱采滥挖和新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产资源新开发项目在进行前期工作时,要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和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和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先审后批、先建后建的源头控制原则。勘查活动中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暂时占用的草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草原植被。

第二,严格规范草原上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批准的草原上已建和正在建设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在依法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外的平面范围内进行扩大,不得擅自将井工开采改为露天开采,严格控制渣场、排土场、煤矸石堆场及场区道路占用草原。对于申请复耕占用草原的,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对原有矿山用地进行相应的治理,恢复植被,并在资源枯竭后,再申请复耕。认真贯彻中央环保督察、自治区煤炭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和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已建矿井遗留问题。

第三,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根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地进行生态修复,提高对废弃矿山、采矿塌陷区和煤田矸石火区的治理效果。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草部门的监督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切实做好占用草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对于没有治理责任主体的矿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治理治理主体责任,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分期组织实施。应鼓励企业对无主矿进行恢复,并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地利用恢复土地。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制定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立了绿色矿山标准体系,促进了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

第四,严格监管草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责任,督促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林草、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事后监管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综合要求。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森林和草场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区草原保护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草原矿区水资源保护。全面运用“天视地查”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建立工作台账,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销号制度。

第五,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非法占用草原行为。各级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以临时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拒不改正、乱占乱建的企业,将依法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并予以曝光。非法占用草原,构成非法占用草原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依法保护和管理草原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草原生态保护的关系,始终保持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战略定力,及时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草原生态保护问题,健全草原生态保护和矿山生态保护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草原生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在林业部门的领导下,自治区建立了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组成的矿产资源开发草原生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旗县(市、区)也应参照建立相应机制。在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内,各成员单位应互相交流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审定盟市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三是加强跟踪问效。切实落实草原生态保护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每年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中草原生态保护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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