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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

11/25

19:51

来源

华图教育

一、【背景材料】

全国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4+7”试点)和推广工作稳步推进,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用药质量提高,取得积极成效。为了进一步惠及更多患者,形成社会和行业对改革的稳定预期,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继续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扩大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在总结“4+7”试点和扩大政策做法的基础上,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建了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组织。

二、【解读分析】

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仍以带量采购为核心。特别是全国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的采购联盟,联盟地区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都可以参加,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都可以自愿参加,并根据需求报量进行汇总,实行带量采购。

坚持药品质量标准,确保药品供应安全。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包括按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继续坚持从与之相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出药品品种,重点选择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种,考虑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因素,要求参与集中采购的企业要明确原料药来源,保证供应。选择的企业必须在采购合同的有效期内保证提供担保。

坚持和完善集中采购的中选规则;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在吸收第二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保持市场的适度竞争性,并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中选企业之间的价格差异。与此同时,根据选择的企业数量设定不同的集中采购协议期限,协议期限越多,选择的企业数量越多,市场预期越稳定。

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运营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组织实施,并委托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中央采购平台。上海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处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

坚持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我们将继续坚持“4+7”试点和扩大规模的政策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选定药品的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及时,落实医保基金预支,鼓励医保与企业直接结算,落实医保机构结余留用等措施,打通集中采购的各个环节,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健全领导体制,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强化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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